青海省药监局微信公众号委托运营
管理项目招标公告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青海药监”微信公众号代运营项目进行公告,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为有效应对“互联网+”时代,积极利用微信公众号平台为广大企业和群众提供服务,宣传青海药品监管最新政策法规与工作动态,进一步增加“青海药监”微信公众号的社会影响力、传播力,现拟委托第三方代运营“青海药监”微信平台。
(二)项目内容及要求
1.运营内容:“青海药监”公众号日常运营维护、局显示大屏维护信息编发、重大活动摄影摄像、每日工作信息编辑发布、新闻资讯、科普内容编辑发布、运营内容规划、精品内容制作、条漫/长图制作发布、数据统计、年度刊发信息整理编辑等。
2.合同约定: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采购合同一年一签。如采购人对履约情况不满意,采购人不再续约。
3.质量要求:(1)内容运营服务和推送的信息需具有有效的传播效果和吸粉效果,能提升粉丝数量与活跃度,增加粉丝裂变量,增强粉丝粘性;(2)编发图文消息,按期优化内容运营,提升微信公众号影响力;(3)确保推送信息内容无政治性、文字性、功能使用性、排版性错误。
4.人员要求:需选派1名熟练掌握计算机,熟练操作Word、Excel、Outlook、ERP等各种办公软件,擅长摄影摄像,有较强文字功底的人员入驻我局开展工作。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资格凭证;
3.不得为“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及“信用青海”(https://www.qhcredit.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
★必须提供投标日期当天信用中国和信用青海的截图信息,否则视为该项资质不通过;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服务。
三、投标要求
(一)报价要求
供应商报价时需提供详细的费用预算明细表,报价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二)资料提交要求
投标单位须按照要求提交本次投标有关资料(详见附件)。
采购需求中标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必须逐条进行响应,有任何一条负偏离的,将导致无效投标。
请有意向的单位于2024年11月1日前向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详细情况并提交报价资料,报价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下午17时。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76号7楼省药监局采购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陈女士,联系电话:0971-8865606。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装订、密封要求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供应商须按本公告附件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制提供投标文件一式叁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本公告给出格式的,各报价供应商必须依给定的格式制作;本公告未给出格式的,各报价供应商可自行设计格式。
2.本次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多方案、多报价将不被接受。
3.供应商如对本招标项目报价,即表示认可我方提出的全部要求,且不可撤回。否则,该供应商在一年内不得参与我方组织的任何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必须满足于(但不限于)我方提出的采购需求。
(二)投标文件的装订
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每一份副本应分别装订。装订应采用普通订书机装订或胶装,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由此造成松散、脱落的,后果由报价供应商自负。
(三)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文件的正、副本均须密封在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标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投标人名称,封口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五、款项支付
中标后,我局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并于本年度内支付费用。
六、其他事项
1.投标供应商未达到开标规定的,招标人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置和发布公告。
2.招标人向报价供应商提供的有关供货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供报价供应商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报价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投标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到供货现场实地踏勘的,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供应商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外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3.成交供应商不得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转包给其他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七、联系方式
如供应商有疑问,请于2024年11月1日前将疑问内容以电话方式联络本单位,联系电话:8865606。
如对招标过程中有问题需要反映或者投诉,可联系我局纪检监察部门,联系电话:8865622。
附件:投标文件版式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