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33个常用药开始带量采购(附名单)价格又要回落了

   2020-11-15 1690
核心提示:1、33个常用药,开始带量采购11月13日,湖北医保局发布《关于开展湖北省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通知》,正式披露了湖北首次
 1、33个常用药,开始带量采购

11月13日,湖北医保局发布《关于开展湖北省首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通知》,正式披露了湖北首次集采的品种。

湖北省的首批带量采购目录共纳入了33个药品——涉及多索茶碱、氟氧沙星、环丙沙星、加替沙星、左氧氟沙星、阿莫西林、替卡西林等。值得注意的是,这33个药品均是注射剂,且沙星类、西林类抗菌药占据了绝大部分。

在带量采购品种遴选办法中,湖北还指出,按照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市场竞争充分的原则,以上年度省采购平台药品交易金额和医疗机构实际使用金额为基础,按照药品通用名统计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排序,金额排名靠前的药品分批次纳入拟带量采购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指出,根据区域用药特性,湖北省首批药品集中采购委托武汉市医保局具体操作,以后批次开展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可视情况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市州医保局具体操作。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和结果由省医保局向全省发布执行。

省医保局指导,市医保局具体操作,这一地方集采的实践形式值得关注。此前,就市级集采的一些不规范问题,相关部门领导在讲话中也提到了为规范地方集采,省级平台需要统筹规划,加强领导所辖区内的集采工作,包括对地市的集采,联盟化的集采。

在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常态化的同时,省级集采、跨省联盟、地市联盟在多地开花,国家、省、市针对临床用量大的药品均在开展各自的带量采购,三个层级的集采之间的联动、协同、有序值得关注。

2、集采药品,多类划分

此次湖北的首轮带量采购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地方是,在同时发布的《湖北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目录分类办法》中,湖北将带量采购药品进行了多类的划分——有按通用名分类(化学药和生物制品,中成药和天然药),按剂型分类,按规格分类,按包装材质分类,其他共6种分类办法。

就按剂型分类的问题,有行业人士对赛柏蓝表示,如果改进剂型可以适当提高招采的价格,那么对于药企的研发也是一种动力。

此外,湖北还根据相应的条件将药企分为两个竞价组:

第一组主要是国家一类新药;过专利期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及参比制剂;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以及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国家中药一级保护品种。

第二组主要是其他通过GMP认证药品和其他进口药品。

此外,针对企业的行业排名、创新能力、产品产量、原料保障、临床疗效、市场占有率等,还将进行综合评价。

3、省级招采,区分不同竞价组

此前,微信公众号风云药谈在一篇文章中指出,江西、山东、浙江、河南等省份都采取了将药企分为不同竞价组的招采策略。

有分析指出,由于目前省级集采选定的品种以过一致性评价不满3家的产品为主,在这一分组方式下,容易出现原研组竞争药企少,未过一致性评价组竞争药企多,最终出现,原研组小幅降价即可中选,而未过一致性评价组的药企之间则厮杀激烈、大幅降价的局面,尤其是原研组的小幅降价会否影响带量采购降价效应的充分发挥值得注意。

可能是为了减少这个情况的发生,浙江省的集采文件有了创新性的规定——将报价企业分为A、B两组,A组为原研药或参比制剂,B组为其他仿制药。

浙江省规定,如A、B两组中任意一组流标,则该组约定采购量的50%归并至另一组的约定采购量,剩余50%作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有分析指出,这是为了给外企更多的降价压力。

4、应该分组吗?

就这一问题,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对赛柏蓝表示,在没有一致性评价之前,各地的招标基本都是原研和国产药品分开,原研药企的招标价格一直明显高于国内仿制药。随着国家针对过一致性评价满3家的品种开展带量采购,将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和原研药视为同一个质量层次,推动这两类药品同台竞技,才真正实现原研药的价格下降,并发挥仿制药的替代效应。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这一结果的实现有一个前置条件就是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有观点认为在没有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之前,国内仿制药和原研药还不能在同一个组别展开竞争,因为无法证明其质量与疗效和原研药是一致的。

北京盛世康来中药营销策划公司董事长申勇就对赛柏蓝表示,原研药企作为一个药品的第一家生产企业对于药品是最了解的,虽然过了专利期,但是在生产技术等方面还是有一定优势的。

不过就这一问题也有业内人士有不同的看法——他向赛柏蓝指出,虽然外企普遍希望分组,但是有些省份是没有采取分组措施的,它们的理由是虽然一致性评价是一个质量标准,但是和需不需要分组没有直接的关系。

就省级集采竞价分组的问题,赛柏蓝特约撰稿作者码万祺对赛柏蓝表示,应辩证看待分组,将“应不应分组”、“分为多少组”两个问题放在一起考虑。在其看来,应该分组,但分组不应过细。

总的来看,多省份不约而同采取“不同竞价组”的招采策略,更加印证了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是在认清市场供给、抓住市场需求的前提下发展的。药品集采政策实现产品竞价不是唯一目标,促进优秀产品传承发扬、先进产品创新升级也是要务。

就像国家药品谈判以进口抗癌药等为构成主体,在国民经济“双循环”的新时期,经市场监管总局、NMPA和CDE认可价值的国内上市产品已经不少,对这一组产品,带量采购机制的作用是支持合理放量、合理报价,为另一组做比价的榜样。

到底分组还是不分组?分多细?目前来看,业内并没有统一的意见,不过有权威的意见可以作为参考——在一次会议上,相关领导曾表示,有些分组规则,受利益集团的影响,有一定的倾向性,强调分组减少了企业之间的竞争,保护了部分企业的既得利益,还降低了集采询价机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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