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省局组织对急性子等16个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进行了技术审核,形成了第十四批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拟公示标准。现予公示,公示期为即日起15天。在公示期内,对公示标准有意见建议,可向我局提交书面反馈意见。
联 系 人: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方翠芬
联系电话:0571-87180337
电子信箱: zjyjzys@zjyj.org.cn
联系地址:杭州滨江区平乐路325号
邮 编:310052
附件: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
根据国家《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省局组织对急性子等16个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进行了技术审核,形成了第十四批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拟公示标准。现予公示,公示期为即日起15天。在公示期内,对公示标准有意见建议,可向我局提交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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