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药监药暂停〔2024〕1-10号
安徽达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开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主管检验师不能在岗履职,同时发现你单位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储存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销售药品。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