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药监中药〔2024〕18号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监局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对《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规定的适用,发挥专家的行业技术指导和支撑作用,为我省中药饮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提供参考依据。经推荐、遴选、评估、确认,现聘任曾春华等72位同志为江西省中药饮片安全性、有效性咨询专家组成员(具体名单见附件)。
江西省药监局负责江西省中药饮片安全性、有效性咨询专家的聘用、解聘和续聘等工作;各级药监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咨询受聘专家中药饮片安全性、有效性事项。参加省药监局组织的中药饮片安全性、有效性事项咨询的专家,省药监局依据我省有关文件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聘请专家支付咨询费等劳务费用管理办法》(赣食药监财〔2018〕22号)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附件:江西省中药饮片安全性、有效性咨询专家组成员名单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