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在集中采购市场内,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运行,引导或要求医疗机构向诚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减少或中止向失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应区别于以行政管理关系为基础的公共信用监管。
上述评价制度适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只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的医药企业和医药产品,不列入评价范围。
根据《操作规范》,在上述评价制度下将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评价范围包括医药企业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禁止、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如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实施垄断行为、价格和涉税违法、恶意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
清单内容具体包括七项:
1、“医药购销中,给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2、“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3、“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5、“医药企业因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医药价格主管部门函询、调查、约谈、告诫、检查等,推诿、拒绝、不能充分说明原因或作出虚假承诺的”。
6、属于“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
7、“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