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开办药店手续简化 取消间距 取消筹建

   2020-11-30 1850
核心提示:国务院:推动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督促地方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全国
 国务院:推动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督促地方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下称《方案》),未来开办药店,距离限制将在全国取消。

《方案》指出:优化药店开设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督促地方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取消间距限制,行业竞争更充分

只有取消距离要求,才能鼓励有竞争力的药店参与到行业中来。

其实,早在2014年,谢子龙就曾建议取消药店开办时距离限制。

而实际情况中,在贯彻《药品管理法》基础上,开办药店距离限制一直都是各地药监部门自由裁量较宽泛的一条。

在过去,为防止药店扎堆经营,包括北京、上海、天津等在内的多地曾对药店的选址间距提出要求,从50米-350米不等。

谢子龙则认为,设限其实就是保护落后,优胜劣汰才能对药企提出更高要求。

开店更容易,守好却不易

开店容易守店难,在药店开业审批提速同时,不少药店因租金压力、顾客稀少、利润微薄等原因,不但并未发展新店,就连很多已有的店面都难以为继、陆续闭店。

目前来说,多数药店在夹缝中生存或者倒闭,我国药店数量虽然在不断增加,但对增量的贡献主要来自于大型连锁药店。

有了资本的介入,大型连锁药店对市场的布局增速,促使药店数量增长。

对于中小型连锁药店尤其是单体药店而言,则面临转卖甚至倒闭的可能。

药店距离限制,早该取消

根据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实际上在实践中,对合理布局这条原则理解不一、争议颇大,在具体执行时主要是审批药店包括连锁门店开办时也出现了很大的差异,各地并不一致。

合理布局由谁来解释?合理布局的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对此作出相应的具体详细的解释,也没有作出相应的具备可操作性的部署规定,从而导致各地各行其是,各自为政,乱象纷呈。

实际上法律也难以作出解释和规定,因为这本来就只能是市场的事而不应该是法律的事。

有业内观点认为:开办药店,除了距离限制外,还有性质类似的药店总量限制、药店年新增量限制、药店变更地址限制等等,都是值得探讨和继续改革的地方。

取消距离限制,利好行业

限制越多,市场竞争可能越不够充分。

一方面,开办药店距离限制导致了群众购药不便。

另一方面,开办限制阻碍了药店之间的竞争,不利于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率的提高,还容易形成地域垄断。

有业内人士吐槽:距离限制是阻碍零售连锁率提高的最大障碍。

在一个连锁率较低的地区,相当部分药店是单体药店。

如果有了距离限制,一家单体药店就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里形成了地域垄断,即使价格高一点,服务少一点,态度差一点也仍然会有一定的客流存在,需求不会产生动力,竞争也不会形成压力。

连锁企业往往是新开门店,由于距离限制导致不能再开新店,自然也就提高不了连锁率。

而假如连锁企业采用收购的方式,已开办的药店又会利用自己已经获得的在一定区域内的行政许可,奇货可居,漫天要价,迫使连锁企业处于进退两难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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