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4年第9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年第37号修改)规定,经持证企业主动申请,我局同意注销亳州市药食采药业有限公司《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详见附件)。自注销之日起,企业应当依法停止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活动。
特此通告。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4年第9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年第37号修改)规定,经持证企业主动申请,我局同意注销亳州市药食采药业有限公司《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详见附件)。自注销之日起,企业应当依法停止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活动。
特此通告。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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