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公示,发挥惩戒作用。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时限,对于已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山东)”网站、“信用中国”网站,通过信息公示,惩戒企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二是强引导,推行“两书同达”。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告知行政处罚的类别、信用公示时限、信用修改的条件,以及可申请信用修复的时间及方式,引导企业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
三是快服务,协助信用修复。除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生产经营活动等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企业外,对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行政处罚,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企业,由企业提交申请、作出承诺后,一分局靠上服务,协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