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新闻消息,近日,乐清市市场局接到举报,一位柴女士称在翁垟街道某药店买到了过期药品并已服用。
对此,该局执法人员对被诉药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其销售的处方药品区仍放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黄藤素软胶囊”(生产日期:2017年9月19日;有效期至:2020年2月),与消费者购买的药品为同一批号。
由于该药店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过期药品予以扣押,要求药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目前药店已被立案调查。
同时,该局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该药店销售劣药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卖过期药,最低罚款10万元
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按照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规定,一旦被认定存在销售过期药的行为,即使只卖出一盒药,药店最少也会被罚10万元。
此前,就有这样的案例。浙江杭州市下城区一家药店因销售了两盒过期药,被该区市场局开出了10万的罚单,而这两盒药的总价值还不到100元。无独有偶,在长春市也有一家药店因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被罚款10万元。
5大行为,药店千万别碰
此外,据新版《药品管理法》法律责任项明确,以下5类情况,零售药店需要注意,处罚都非常重。
1、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换句话说,最低罚款是150万元。
2、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3、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药品经营企业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相关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5、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