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完成第四批33个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公示稿)审核工作。现予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12月18日-2025年1月1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反馈自治区药监局,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阿荣
联系电话:0471-4507117
电子邮箱:nmgypzcc@163.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四批)公示稿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