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四批)的公示

   2024-12-23 内蒙古药监局huamei20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自治区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完成第四批33个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公示稿)审核工作。现予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12月18日-2025年1月1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反馈自治区药监局,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阿荣

联系电话:0471-4507117

电子邮箱:nmgypzcc@163.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四批)公示稿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四批)公示稿.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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