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22号)文件要求,现就规范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缴费有关经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实资助参保人员信息
医保部门通过与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信息共享渠道对医疗救助全额资助人员、定额资助人员信息进行核对、去重,对是否已参加本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等情况进行筛查,汇总生成待参保人员名单。
二、做好身份标识
医保部门对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医疗救助对象做好身份标识维护,在医保系统内按照相关人员的征缴规则编号进行标识,同时推送给税务部门,税务缴费端接收到医保相关信息后,锁定其缴费身份,全额资助人员个人无法在税务部门正常缴费,定额资助人员只需要缴纳资助后的个人差额。
三、资金划转
全额资助人员由医保部门核对人数和金额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资助参保资金,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资金核拨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账,次年6月底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定额资助人员通过税务部门缴纳个人差额部分后,由税务部门确认缴费并回传信息给医保部门。医保部门确认参保人员缴费后,汇总人员信息并作缴费实收业务处理,并于次年3 月底前向财政部门申请资助参保资金。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从专户进行拨付,确保次年6月底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四、集中缴费期外医疗救助对象随参随缴
医保部门对集中缴费期外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作随参随缴实收处理,定期汇总此类人员信息并向财政部门申请资助参保资金,财政部门审核后从专户进行拨付,相关工作流程参照集中缴费期流程。
五、工作要求
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要求调整优化参保流程,各市要于2025年12底前完成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缴费流程的规范统一,以医疗救助统筹区域为单位落实相关工作。除医疗救助对象外的其他资助参保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各市要认真落实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免申即享”政策,除跨统筹区参保等特殊情形外,不得采取“先缴后补”方式,不得要求群众先自行垫资缴纳参保费用,后续再将垫付资金退还个人。对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有针对性的加强政策宣传工作,防止出现“漏保”“断保”现象,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应参尽参、应助尽助。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税务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