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药学和药品工程专业人才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好人才评价引领激励作用,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推进药学和药品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了药学和药品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称为“药学和药品工程高评委”)。为确保药学和药品工程高评委有效承担职称评审工作,高质量开展职称评审,现面向全区公开征集药学和药品工程高评委专家。
一、征集范围
区内在职在岗从事药品(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研发、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学会)、服务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的专家或专业人士。
二、专家条件
专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素质过硬,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能够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职称改革工作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三)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具有药学和药品工程正高级职称,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丰富,专业工作经历五年以上。
(四)熟悉药品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了解国内国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取得过优异成绩。
(五)身体健康,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
(六)能够以独立身份参加职称评审工作,并自觉遵循职称评审工作纪律。
三、征集方式
(一)本次征集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如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药学和药品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二)申报表须有申报单位负责审查,并对申报表内容真实性负责,推荐单位负责人在申报表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请于2025年1月31日前将电子版申报表(含电子照片Word版,以“单位名称-专家姓名”命名)以及申报表、佐证材料PDF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静 联系电话:0471-4507178
邮箱:nmgyjjrsc2024@163.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药学和药品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申报表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药学和药品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