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24年省局组织的药物警戒专项检查中,因不符合GVP要求,被我局采取暂停生产、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企业在完成缺陷项目的整改后,向我局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申请,经现场检查,确认企业已完成整改。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鉴于企业药品安全隐患已依法处理,同意解除该企业暂停生产和销售控制措施。
星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24年省局组织的药物警戒专项检查中,因不符合GVP要求,被我局采取暂停生产、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企业在完成缺陷项目的整改后,向我局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的申请,经现场检查,确认企业已完成整改。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鉴于企业药品安全隐患已依法处理,同意解除该企业暂停生产和销售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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