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市某医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3年5月10日,天津市药监局收到12315平台投诉,称天津市某医药有限公司涉嫌违规销售药品。经查,当事人经赵某联系与吉林省某药业有限公司订立购销合同,购入安神丸500盒,经向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证实,吉林省某药业有限公司未向赵某出具过授权书,未向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案件调查中还发现当事人将药品出库、运输信息告知赵某,未采取运输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药品盗抢、遗失、调换等事故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规行为。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天津市药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四办)罚〔2023〕9号
二、天津市某制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案
2024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对天津某制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1月31日经核准将法定代表人由刘某某变更为张某某。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核准变更后三十日内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
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或者企业完成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市药监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三办)罚〔2024〕12号
三、天津某日化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化妆品、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4年8月2日,天津市药监局接到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推送的抽检不合格信息,显示天津某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清爽保湿沐浴露(批号2023110603,规格750ml)在2024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中检验不合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抽检不合格产品清爽保湿沐浴露(规格750ml)确为当事人生产,且该产品的包装与备案包装不一致、存在容易引人误解的内容。本案货值金额为23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天津市药监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四办)罚〔2024〕17号
四、天津市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变造医疗器械注册证案
2023年11月21日,天津市药监局接到市民举报,对天津市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确认其生产过举报人反映的2022010501批次创面保护膜,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销售票据。在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出库单进行核实中,发现当事人将涂改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给下游销售企业,用于医疗器械产品经营活动。本案货值金额37854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天津市药监局决定吊销其医疗器械注册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三办)罚〔2023〕47号
五、刘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2023年11月6日,某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某市场存在违法销售药品摊位,执法人员随即对被举报摊位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刘某在租用摊位前放置“现磨三七”招牌,其租用库房挂有牌匾“云南文山三七”,现场发现白芍等中药饮片,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及上述中药饮片供货商资质票据等证明。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某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辰市监处罚〔2023〕14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