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落实《天津市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我局按照《天津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试行)》《天津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和申报要求(试行)》,完成了第四批阿胶等149个天津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修(制)订工作,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凡在我市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均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我市新修订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相应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的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后,我市对应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