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要求,结合《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现就我省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业药师配备政策,稳步提高配备水平
《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达到《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药师配备要求;对于按照我省2014年“一拖三至五”政策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2025年底前须达到执业药师的配备要求,在符合《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要求并保证执业药师对处方药销售实行有效审查、确认、签字的基础上,过渡期间可结合原执行标准办理许可证换发等手续。
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规范配备执业药师的同时,应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不再限定为药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支持远程审方等“互联网+”技术应用,为公众提供优质药学服务
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作为其所属门店处方审核、开展药事服务的补充,解决门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无法销售处方药的问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按照《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远程审核处方服务的,在农村等偏远地区的连锁门店仅需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等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开展远程审核处方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处方药实施远程审方时,应开启远程视频互动系统,由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执业药师对购药人进行用药指导。
三、强化责任落实,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各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依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执业药师相关内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履责。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撤销其注册证书、坚决予以曝光,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纳入当地信用管理“黑名单”;“挂证”执业药师信息要及时报省药监局,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持续推动执业药师队伍建设
各单位要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大对执业药师注册管理、配备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执业药师规范从业、药品经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要组织开展“执业药师人才培养”“优秀药师评选”等活动,鼓励药学技术人员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向社会推介优秀药师感人事迹等,提高执业药师从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可度;要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创新施教方式方法,持续提高施教质量,不断提升执业药师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使用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如对相关政策有疑问,请与省药监局联系。
联系电话:0531-88592628
电子邮箱:ypscc@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