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云南省药品批发企业开展多仓协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7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药品批发企业开展多仓协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贯彻落实商务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时期完善现代化药品流通体系维护药品安全推动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商市秩〔2022〕3号)精神,推动云南省药品流通行业现代化高质量发展,有效整合药品批发企业仓储和运输资源,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药品多仓协同业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药品多仓协同定义】本管理办法的药品多仓协同是指在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以满足药品现代物流的药品流通企业为主体方,集团的其他药品流通企业为协同方,共同享有人员、信息、仓储、运输等资源,依托信息化手段,统一管理,协同开展药品储存、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