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集中换发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程序
(一)申报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申请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应按照省药监局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公开的办事指南要求,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通过用户注册进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以下简称行政审批系统)或者直接登录行政审批系统(https://xzsp.hebfda.gov.cn/),填报申请信息,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电子申请材料进行网上申请,按要求提交电子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对电子申请材料和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资料审核。取消对申报材料中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核对,改为网络核查。审批全流程,包括受理、补正、不予受理等,均通过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相应电子通知书均通过行政审批系统发放,申请人可实时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三)综合评估。结合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和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省药监局依法作出是否准予重新发证的决定。
(四)审批发证。申请人在行政审批系统提示审批结束后,可选择邮寄送达或直接到省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窗口领取的方式,交回过期《药品生产许可证》,领取新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纸质证照。同时,通过行政审批系统申领下载《药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委托生产有效期延续原则
(一)委托生产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应当申请委托生产有效期延续。如双方提前终止委托生产,申请人需向省药监局申请办理终止委托。委托过程中,委托双方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证书过期失效的,则委托生产自然失效。
(二)申请委托生产有效期延续,且委托双方均为本省企业的,由委托方提交延续申请,受托方药品生产许可证自动关联延续信息,无需重复申报。开展跨省委托生产,且受托方为本省企业的,委托方办理完成委托生产有效期延续后,受托方应向省药监局申请委托生产有效期延续。受托方登载的委托生产有效期应与委托方登载的有效期保持一致。
(三)申请已上市品种委托生产有效期延续的,需同时申报委托生产期间品种所在车间生产线的共线生产情况、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变更情况、委托双方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情况、双方企业关键人员变更情况。
(四)申请在研注册申报品种委托生产有效期延续的,需同时申报品种注册进度。
三、其他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证后,许可证编号不变。
(二)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车间和生产线在副本相应表格内载明,未载明的车间和生产线信息,可通过扫描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二维码获取。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均标注二维码,通过扫描可获取企业基本信息、车间和生产线情况、委托或受托生产情况、变更记录等内容,且动态更新。
(四)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正本终止期限不变,内容发生变化的收回正本重新打印,开始日期与变更日期保持一致。副本首页及附页表格,包括车间和生产线情况、受托或委托生产情况保持不变,变更内容和时间在副本变更记录页载明。
(五)原《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但未予换发许可证或相应生产范围的,企业不得继续生产相应范围药品。
四、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业务办理联系人:李 杨 电 话:0311-66635267
技术支持联系人:赵康康 电 话:0311-83855817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