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及管理,完善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结合全省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了《山东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1月16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我委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0531-51766157
电子邮箱:sdyzygc@shandong.cn
附件:《山东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8日
山东省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2025年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级质控中心)建设及管理,完善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提升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全省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质控中心是指由省卫生健康委组建、委托或者指定,针对特定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协助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组织。省级质控中心分为临床类质控中心、医技类质控中心、管理类质控中心和中医类质控中心等。
省级质控中心主要通过挂靠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必要情况下可以委托有关行业组织承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以下简称质控工作),是指使用专业手段,通过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反馈等方式,对医疗服务开展动态管理,解决特定专业问题,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过程。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各专业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包括省级质控中心平台管理),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二章 设置遴选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级质控中心)设立情况和我省医疗质量管理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省级质控中心。同一专业只设一个质控中心,分支较多、覆盖专业范围较广的省级质控中心可结合专业实际下设质控学组。
第六条 各专业省级质控中心设置、遴选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置规划,明确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并提出拟承担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所需的条件。
(二)拟承担相关专业省级质控中心工作的单位应当首先向所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辖区申请单位进行初步遴选后,向省卫生健康委推荐不超过1家备选单位。
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
(三)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进行初步遴选,安排符合申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竞选答辩,并根据竞选答辩结果确定各专业质控中心挂靠单位。
(四)首次成立或更换挂靠单位的省级质控中心设1年筹建期,筹建期满验收合格后正式确定。
第七条 各专业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及专(兼)职人员,并保障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经费;
(二)申请临床专业质控中心的原则上应当为三级甲等医院,具备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和良好的医疗质量管理成效;
(三)所申请的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全国或全省具有明显优势和影响力,学科带头人在全国或全省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四)三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和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五)能够承担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质控工作任务。
申报单位符合具备省级质控工作经验、相关负责人在国家质控组织任职等条件的,在遴选过程中可优先考虑。
第八条 申请作为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机构或组织应当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省级质控中心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基本情况;
(二)本单位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领域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三)拟申请专业领域的人员结构、技术能力、学术地位和设备设施条件。
(四)拟推荐作为质控中心负责人的资质条件,拟为质控中心准备的专(兼)职人员数量、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经费情况。
(五)拟申请专业领域的质控工作思路与计划。
第九条 答辩评委专家组由熟悉掌握国家及省级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情况,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临床及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
专家参加答辩评委专家组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 各专业省级质控中心分别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专业省级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5-7名(其中挂靠单位不超过1人),专家委员会委员不超过40名(其中挂靠单位不超过3人),秘书1-2名。原则上不设名誉主任、顾问等荣誉职位。
(二)专家委员会组成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并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地域代表性。
第十一条 省级质控中心主任由挂靠单位推荐并报请省卫生健康委审定同意后确定,原则上由挂靠单位正式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职业品德和责任感,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热衷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本中心质控区域和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状态和充裕的工作时间,能够胜任质控中心负责人工作,正在从事本专业临床、业务工作,并在挂靠单位任行政职务,已退休人员不再担任;
(五)两年内未受过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专业省级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由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推荐并征求其所在医疗机构和相应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确定。
第十二条 各专业省级质控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亚专业质控专家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5人,成员5-10人。
申请成立亚专业质控专家组的挂靠单位向省级质控中心
提出申请,由省卫生健康委与相关专业省级质控中心共同确定。
第十三条 省级质控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机制。
(一)各专业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后,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决定是否重新遴选省级质控中心。2届任期届满后,重新遴选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
(二)各专业省级质控中心主任每届任期4年,任期内如因工作调动、年龄、身体等原因不能承担工作的,可由挂靠单位重新推荐,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更换人选。如挂靠单位推荐人选不符合省级质控中心主任基本条件或无法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由省卫生健康委重新遴选挂靠单位。
(三)各专业专家委员会(组)及亚专业专家组调整周期为4年。质控中心解除挂靠关系后,专家委员会(组)及亚专业专家组同时解散。挂靠单位连任的,原专家委员会(组)及亚专业专家组可继续承担质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