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药监局决定自2025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将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委托江西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樟树市辖区)除按照2021年第64号公告委托省药品检查员中心实施的部分行政处罚之外的所有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以及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委托由江西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实施。
二、自2025年1月6日起,“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专用章”由江西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联系工作使用。
三、江西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由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