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金银花(批号:200401),经监督抽验,结果【含量测定】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规定,属于《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经查,该公司生产上述产品726kg,货值金额为178363.68元,违法所得为1268.02元。该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召回,含量测定结果危害后果显著轻微,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20〕244号),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金银花(批号:200401)的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中药饮片金银花(批号:200401)582kg,没收召回的中药饮片金银花(批号:200401)139.49kg;
2、没收违法所得1268.02元;
3、并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891818.4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893086.42元
▍二、四川同正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地丁草案
当事人生产、销售地丁草(批号:180601)水份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属于《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按劣药论处,违反《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货值金额21825.61元,违法所得21825.61元。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不积极配合,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地丁草(批号:180601)的行为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825.61元;2.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65476.83元。以上罚没款合计87302.44元。
三、四川五盛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炒苍耳子劣药案
当事人生产的中药饮片炒苍耳子(批号:191101)含量测定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为劣药,货值金额11,861.71元,违法所得1,553.9元。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炒苍耳子劣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炒苍耳子劣药845kg;2、没收违法销售炒苍耳子劣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53.9元;3、并处违法生产炒苍耳子劣药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1,861.71元;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13,415.61元。
▍四、四川利民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土鳖虫劣药案
当事人生产的土鳖虫(批号:191101)酸不溶性灰分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按劣药论处,货值金额2048.8元,违法所得1,338.24元。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土鳖虫劣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土鳖虫劣药10.415kg;2、没收违法销售土鳖虫劣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38.24元;3、并处违法生产土鳖虫劣药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048.8元;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3,387.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