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医保函〔2025〕6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实现医疗资源的快速高效调度,提升医院的应急抢救能力,满足患者转运领域的创新需求,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文件精神,新增“航空医疗转运”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航空医疗转运”指医疗机构(含120急救中心)利用各类航空器转运患者的使用费用。所定价格涵盖航空器交通往返相关管理费、折旧费、消毒费、油耗、司机劳务等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二、航空医疗转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价格调整周期不少于6个月,执行新价格前需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一周,并书面告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开展航空转运项目,要坚持患者自愿选择的原则,不得暗示或强制患者接受,必须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四、本通知自2025年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