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财政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四医联动改革健全利益调控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为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支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缓解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周转负担,现就做好进一步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建立健全政策更加优化集成、管理更加规范统一、业务更加协同联动、服务更加高效便捷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制度,通过预付部分医保基金的方式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充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性,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制度
(一)预付金使用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以下简称“预付金”)是为帮助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增强参保人员就医获得感设置的周转资金,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
(二)预付金拨付额度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根据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结余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完善相关预付金制度。以前1-3年相关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支出额为基数,合理确定预付金的基础规模,并结合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综合评价、信用评价等情况进行调整,预付规模应在1个月左右。如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形,经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商后可适度调整预付金规模。原则上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统筹地区,不能预付。
(三)预付金申请条件
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年度1月上旬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部门申请拨付预付金。申请预付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严格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约定,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且医保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且医疗机构承诺无财产被保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等情形。
3.积极配合医保部门落实各项医保重点工作,开展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等医保重点任务;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要“应扫尽扫、应传尽传”。
4.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基金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工作任务,12个月内无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或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其他申请条件可由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四)规范预付金拨付程序
对符合预付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所属地医保部门递交预付金申请,医保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预付医疗机构范围及预付金规模,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预付金。
预付金实行按年度核定,年底前医保经办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账核算工作,通过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金额的方式予以收回。预付金与年度医保基金支出一并纳入年终清算范围。
三、做好预付金会计核算工作
医保经办部门要做好预付金拨付、清算的会计核算、与定点医疗机构对账等工作。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暂付款”科目下设置“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按拨付对象设置预付金明细账管理。拨付预付金时,借记“暂付款一医保预付金”,贷记“支出户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收回预付金时,按照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的金额,借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等科目,贷记“暂付款一医保预付金”;“暂付款一医保预付金”借方余额反映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资金额。如无法收回预付金,医保经办部门应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进行核销,借记“其他支出”,贷记“暂付款一医保预付金”。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单独设置台账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支出程序,严禁借出或挪作他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有关科目下设置“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四、加强对预付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预付金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预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将预付金纳入服务协议,细化相关条款,落实预付金管理工作。医保部门、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预付金的审核和拨付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造成预付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预付金收回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经办部门应及时收回预付金。
(一)被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二)分立或合并;
(三)发生产权交易、所有制形式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况导致注销;
(四)有财产被保全;
(五)有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运营债务;
(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获得拨付资格的;
(七)违反预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关规定;
(八)公立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耗材;
(九)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应当收回预付金的其他情形。
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交回预付金。在收回预付金前,医保经办机构应停止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对医疗机构逾期未交回的预付金,医保经办机构应从医保结算资金里抵扣;对资金不足或无拨付医保结算费用抵扣的,发生无法收回预付金情形,要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区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预付金损失金额,由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金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六、工作要求
各统筹区要充分认识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基金预付作为医保基金支付管理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按照要求推进落实。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动态监测医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建立跟踪反馈机制,确保各项要求落地落实。
(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按时如实提出预付金计划申请,并加强预付周转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二)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确定的预付金金额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预付金年度计划申请;同时按照协议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预付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预付金使用合理。
(三)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预付金和清算结算资金。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宣传和解读,每年年底主动向社会公布预付金拨付情况和计算方法,自觉接受监督,及时回应各方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凝聚社会共识,切实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各统筹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修改和完善本地预付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于1月30日前报送省医保局、省财政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