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2月1日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开始施行。
这两天,网上对其中第二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中提到的“有效身份凭证”解读为“居民身份证”,认为参保人到定点零售药店买药需要携带身份证。
事实上,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司负责人表示,《办法》第二十一条提到的“有效身份凭证”指能够证明参保人参保身份的证件和凭证,包括医保卡、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等。
因此,传言中将“有效身份凭证”解读为“居民身份证”并不准确。
实际上,去定点药店买药时,出示本人医保卡等“有效身份凭证”,待药店核对个人信息后,就能购买普通药品,不需要出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