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2004年至2020年的16年间,被告人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帮助医药代表朱某某、唐某某、王某某推广宣传其在该医院代理销售的药品,促进药品销量提升,收取好处费和药品回扣款共计3791.55315万元,在支付医生药品回扣款后其个人共获利598.68953万元。
扣除其“下线”的回扣费用以及“跑腿”费、“统方”费等250.35531万元后,被告人许某某个人实际获利348.33422万元,平均一年获利接近22万。
另一位被告人文某某2009年2月至2018年12月,在任药剂师、主管药师期间,利用核对医生处方、调配处方药品、盘点药品存量、使用医院统方系统、提供用药咨询、介绍新药等职务便利,为被告人许某某及医药代表王某某提供统方数据及“代理药品做临床”,共收取好处费和药品回扣479.85385万元,支付医生药品回扣款后共获利113.59802万元,支付“跑腿”费用后,个人实际获利103.169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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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高额回扣推广药品
具体来看,这一案件涉及的三位医药代表均通过回扣款的方式保证其代理产品的院内销量。
2009年2月至2012年12月,医药代表朱某某将自己代理的5种药品交给被告人许某某“代理药品做临床”,最终按照药品进货量多次给予被告人许某某药品回扣款共计202.76475万元,被告人许某某支付医生药品回扣款后,共计获利28.87235万元,支付“统方”费用1.48万元后,个人实际获利27.39235万元。
2013年1月至2020年8月,医药代表唐某某分多次给予被告人许某某统方费及药品回扣费229.67215万元,被告人许某某支付医生药品回扣款后共计获利47.3821万元,支付“下线”费用后,个人实际获利42.79485万元。
2012年4月至2020年6月,医药代表王某某陆续将自己代理的42种药品交给被告人许某某“代理药品做临床”,并分多次给予被告人许某某药品回扣3359.11625万元,被告人许某某支付医生药品回扣款后共计获利507.43508万元,支付“下线”“跑腿”费用后,个人实际获利263.147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