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抽验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2〕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抽验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药品、医疗器械抽验等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5—2029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的形势需要及绩效评价结果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中央、省级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政策要求和工作重点。
(二)各负其责,分级管理。各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实施分级管理。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和约束机制,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与资金分配挂钩。
(四)强化监督,硬化约束。加强财会监督,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