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部分常用药和短缺
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
落地工作的通知
桂医保函〔2025〕26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保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广西集团有限公司,各药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重庆市牵头开展的渝鄂桂琼黔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关于部分常用药和短缺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工作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品种范围。部分常用药和短缺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
二、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本采购周期自2025年3月31日起计算2年,必要时延长1年,如需延长采购周期,在采购周期结束前另行公告。采购周期内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合同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须优先采购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三、工作安排
(一)中选产品挂网及配送关系维护。请中选企业及时登录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西)(网址:http://https--ybwt--ybj--gxzf--gov--cn-4da1c7a847.zipv6.gxzf.gov.cn/#/unitLogin,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企业信息,招采子系统完成审核后发布挂网。中选企业按其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中选企业新增补中选供应清单内未涉及的同品种其他规格或包装的药品应按中选药品的差比价关系确定挂网价格。生产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完成配送方案点选及配送协议签约工作。各中选企业、有关配送企业在2025年3月10日前完成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在采购周期内,同一中选产品,如在其他省级(含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形成新的低价,其中选价格生效以后,应在30日内主动申请进行价格联动,本次采购尚未执行的采购量,按新的中选价格执行。
(二)签订购销合同。请各医疗卫生机构于3月11日至3月30日登录招采子系统,与相关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完成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请各医疗机构在执行日前做好合同签订及有关品种的清库、备货工作,及时开展采购,不得延误。
(三)预付周转金。请各医疗卫生机构于3月31日完成该批次产品购销合同签订,并于4月1日-4月15日在招采子系统预付周转金板块,申请该批次预付周转金,未申请视为放弃。
(四)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生产、配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响应签订三方协议。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第一责任人,出现断供等供应保障问题致使不能满足我区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医保部门及时核实并提醒告诫企业,如仍未能及时保障供应的,医疗机构可重新选择同通用名中选产品其他中选企业。
(五)完善支付政策。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下非中选品种按差比价规则换算后,以中选价格中的就低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六)其他配套政策。本次中选结果在我区涉及的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医保预付、结余留用以及监测监管等要求,参照我区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要求
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部门责任;要压实采购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中选品种使用情况的监督;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
附件:部分常用药和短缺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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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部分常用药和短缺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