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武清区郝贵中医诊所(郝贵)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3-06 天津市药监局huamei20
核心提示:当事人:天津武清区郝贵中医诊所(郝贵)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2MA06F6DU99住所(住址):天

当事人:天津武清区郝贵中医诊所(郝贵)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2MA06F6DU99

住所(住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兴路28号增9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郝贵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9月29日,我局分别接到全国12315平台转办的相关举报、投诉,及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反映天津市武清区郝贵中医诊所存在违规药品生产加工、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

2024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兴路28号增9号一层的天津武清区郝贵中医诊所(郝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瓶身标签标示“(郝氏)中药萃取原浆液”等信息的玻璃瓶装产品1瓶***等物品,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

2024年10月8日、2024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郝贵进行了询问,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

***

经调查,自2024年6月至2024年9月30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生产(配制)药品“(郝氏)中药萃取原浆液”。***

当事人共生产(配制)药品“(郝氏)中药萃取原浆液”***瓶,定价为***元/瓶,共售出***瓶,其中以***元/瓶的价格售出***瓶,以***元/瓶的价格售出***瓶。上述售出的***瓶已被当事人主动召回并退还价款,另有***瓶为当事人自用,***,本案货值金额389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武清区郝贵中医诊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医诊所备案证》复印件、郝贵的身份证复印件、郝贵的行医资质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2、全国12315平台转办举报单、投诉单,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3、现场笔录(第1次)、现场检查取证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相应《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郝贵的询问笔录(第1次)、现场笔录(第2次)、天津***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向当事人销售相关中药饮片涉及的随货同行单、发票、销售明细表复印件;***商店《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中药饮片、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购买凭证复印件及《情况说明》、当事人微信收款二维码照片及对应个人实名认证信息截图打印件、当事人销售药品的微信收款记录截图打印件。4、现场笔录(第3次)、***。5、现场笔录(第4次)、当事人出具的《代为处理申请》、对郝贵的询问笔录(第2次)、当事人出具的《说明》、当事人提供的《和解书》照片打印件。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21日针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意见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及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配制)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之规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发现违法行为后,积极采取措施将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配制)的药品全部召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并处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3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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