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最严检查和处罚 要来了

   2021-03-23 1690
核心提示:2021年,零售药店将迎来最严检查和最严处罚。多部门联合,将一起检查药店3月12日,江苏省药监局官方微信公号公布了《2021年全省
 2021年,零售药店将迎来最严检查和最严处罚。

3月12日,江苏省药监局官方微信公号公布了《2021年全省药品监管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并明确要规范药品经营使用,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要点》指出,针对购销渠道、经营过程、储存条件的规范性,强化经营使用环节监管。加强药师在岗、处方药销售等环节监督检查,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整形美容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母婴用品专卖店等监管力度。

同时,《要点》谈到,要落实省局新体制下药品经营使用监管工作要求,加强对基层工作的业务指导,建立完善药械经营使用监管工作联系点制度。统筹运用监管资源,组织对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查,在零售药店等领域探索制度全省统一的检查要点。

此外,《要点》还强调,加强与卫生健康、公安、医保等部门的外部沟通协调,推动各检查分局与市县监管局内部协作联动,建立联合检查与信息通报机制。

笔者根据各省文件梳理了零售药店整治重点及要求,按照工作安排及计划,今年零售药店的检查即将开始。至于重点具体如下:

浙江:零售企业的飞行检查由各地组织安排;重点检查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网订店送、网订店取的药品零售企业。检查重点为以下11大行为:

1、重点品种(疫苗、特殊管理药品、血液制品、国家集中采购药品)的追溯体系是否完整;

2、涉及假劣药的质量风险控制(经营范围、药品效期的自动控制、近效期药品库存管理等),药品包装、性状的检查是否严格按GSP的要求进行操作;

3、是否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 票据等条件;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无《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机构购进药品;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4、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是否在职在岗;执业药师是否挂证;

5、企业冷链药品管理情况,药品储存运输记录是否完整、 真实;是否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冷库、冷藏车温湿度数据是否能实时上传;

6、是否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 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7、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 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8、是否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是否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9、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

10、零售企业存在违规销售处方药和回收药品等问题的;

11、其他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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