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25年 第11号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遴选2025—2027年度天津市执业药师
继续教育机构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服务质量,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要求,结合我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际,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公开遴选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
一、申报对象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社会组织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可以面向执业药师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均可申报。申报机构之间应无法定关联关系,不接受代理机构申报,不接受联合体申报。
二、服务内容与期限
(一)服务内容
提供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网络(远程)培训服务。
(二)服务期限
2025—2027年度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服务。
三、申报接收部门、时间和方式
(一)申报接收部门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申报时间
2025年4月3日9:00至2025年4月15日17:00,申报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三)申报方式
EMS邮寄或现场递交申报材料至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37号)A404室,逾期不予接收或补充。邮寄申报材料前需联系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名。
四、申报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核准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业务范围。
(二)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场地为租赁的,租赁期至少至2027年底。
(三)具备药学专业教育背景与教育资源或具有药学专业教育背景与教育资源的培训合作单位,能够保证教学质量和学员权益。
(四)具有4名以上药学、中药学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职管理人员。有稳定的专业师资队伍,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理论水平,且具有药品管理、临床医学或者药学服务等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
(五)应有2名以上的师资参与线上继续教育课程制作。课程内容需符合《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所有线上课程均需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备并审核通过。授课教师应当具备行业专业知识传授能力,部分课程师资要求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网络课件应结合专家讲解、案例分析、实操演示、动画配音等多种方式进行制作,课件内容需定期进行更新。
(六)有完善的机构管理制度、教学制度、工作规则、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能确保有效实施。
(七)有开展网络教育的条件。用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网络(远程)系统必须是独立系统;网络教育系统能够与天津市执业药师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进行数据端口对接,能够保证学员通过网站进入网络教育系统学习,并实时传输、储存学习数据;支持PC端及移动客户端学习功能;管理功能有自动记录学习日期、时间和内容等;在一个教育周期内,可根据不同类型的学习对象设定不同的学时要求及学习内容。
(八)有系统运行、维护、数据安全保护措施。服务器、交换机、防火墙齐全,并具有热备或负载均衡技术,且技术性能满足相关要求、能够实现异地容灾备份功能。
(九)有规范教育培训及防止作弊的措施和功能。系统能采取人脸识别、活体检测、验证弹题、焦点控制、随机拍摄、快进禁止、后台审核等防挂机、防代学、防替考技术与功能的有效措施,确保学员身份和学时真实性。
(十)有畅通的客户服务。具备短信提醒功能。可通过在线、电话、电子邮件、现场服务等方式提供客户服务。
(十一)继续教育机构服务期限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符合与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活动相匹配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十三)申报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接收:
1.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3.与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遴选公正性的。
4.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的。
5.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继续教育机构履职要求
(一)严格按照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实施工作。
(二)严格按照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要求和标准完成继续教育机构网络教育系统与天津市执业药师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的数据端口对接,能够保证学员通过PC端及移动客户端进入网络教育系统学习,并实时传输、储存学习数据;严格建立数据信息管理制度,防止数据的丢失和修改,保证信息的安全。
(三)严格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要求,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计划、认真做好实施方案(包括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地点或网址、师资、课件、考试考核等内容),建立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档案(含电子档案),做好继续教育数据录入工作,及时上报年终总结和专题总结。
(四)提供每年度公需课程不少于30学时,专业课程不少于60学时的教育培训课件。
(五)严格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考核要求,组织学员通过继续教育机构学习平台进行学习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实时反馈至网络继续教育管理平台。
(六)严格按照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完成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网络教育相关数据统计和评价工作。
六、申报资料
(一)按要求填写《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申报表》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三)继续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办公场地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五)近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书面声明,并提供“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报告。
(六)核准从事继续教育业务证明及继续教育师资和专职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机构管理制度、教学制度、工作规则、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
(八)确认权属的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和课件著作权等相关证明材料。
(九)网络(远程)继续教育系统功能介绍及操作说明。
(十)保障网络(远程)继续教育系统稳定运行的服务承诺书。
(十一)技术维护团队及人员信息。
(十二)多媒体教学课件目录及部分课件视频选段(每项课程3分钟)。
(十三)提供学习系统平台网址,一套测试账号及密码。
(十四)服务期限内计划收费价格。
(十五)申报资料承诺书。
(十六)继续教育机构如需对本项目的背景、申报内容等进行介绍,需一并提交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申报资料所述范围。
(十七)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近三年类似项目的运营经验、开展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况,是否有意愿在我市开展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以及申报资料中未涉及但符合本公告“四、申报条件”和“五、继续教育机构履职要求”条款的其他信息。
注: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取并留存复印件用于遴选审评工作。所有留存文件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原印章。
七、遴选程序
(一)资格初审
申报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报机构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报机构不予接收,所提交材料不予退回。
(二)集中审评
组建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审评委员会。审评委员会组织对申报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分,必要时审评委员会还可通过察看现场、与相关人员座谈、远程实时视频连线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集中审评结果,综合评分得分前2位的申报机构为入围申报机构,确定为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
(三)名单公示
拟确定继续教育机构名单在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无异议或者经核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选用。
咨询电话:022-83550517
附件:1.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申报表
2.承诺书
2025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