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我局依法注销包头市稀宝博为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附件:注销的许可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
附件
注销的许可证内容
序号 | 企业名称 | 许可证名称 | 许可证编号 |
1 | 包头市稀宝博为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内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05号 |
2 | 呼和浩特市欣龙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内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