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有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相关企业未履行上述年度报告法定义务,且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取消其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拟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前往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受理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127号,电话:0371-65567059,65567061)。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经依法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取消相关普通化妆品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拟取消未提交2024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