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医保支付准入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医保待遇公平统一,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精神,省医保局印发了《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目录(2024版)》(以下简称《目录》)。现解读如下:
一、《目录》制定背景
前期,我省统一执行2024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包括西药、中成药和符合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我省在落实国家医保目录892种中药饮片的基础上,由各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地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各地纳入品种、范围存在较大差异,由此也引发地域待遇差和攀比,亟需统一全省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医保支付目录。
二、《目录》制定过程
为保障《目录》制定科学合理,主要开展了四方面工作。
(一)组织各市初审、申报。按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各市对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进行了初审和推荐,省医保局组织工作人员对各市推荐品种进行了汇总、梳理、核对。
(二)开展专家咨询论证会。在对各市初审推荐目录进行初筛、按临床科别分组及完善各市及部分省(市)纳入情形的基础上,组织召开了全省专家咨询论证会,邀请国家权威专家及我省部分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专家,部分市医保部门人员,针对目录初筛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论证,形成了特殊情形评审原则及部分品种的咨询意见,为专家评审提供参考。
(三)召开专家评审会。研究制定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医保目录评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政策依据、专家抽取、工作流程等内容。按照方案要求,分科别组织了多场专家评审论证会,并邀请省直相关部门同志参加会议,经评审形成了拟纳入医保支付的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并明确了部分品种的限定支付范围。
(四)报国家医保局备案。按规定将拟纳入医保支付的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目录提交国家医保局审核备案。期间,根据国家医保局意见进行了多轮修改完善。最终,国家医保局批复同意。
三、《目录》基本情况
《目录》分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两部分。其中,医疗机构制剂1330种,中药饮片467种(含传统中药饮片458种,精制饮片9种)。
四、《目录》落实要求
(一)严格执行目录范围。《目录》明确了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具体数量、名称及备注等。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品种、备注等内容。
(二)完善医保支付管理。《目录》中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各统筹区可结合实际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5%。对《目录》中传统中药饮片按甲类药品管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精制中药饮片参照中药配方颗粒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暂定为15%。
(三)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使用。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仅限于在生产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或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时支付,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使用时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对允许调剂使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属地医保部门报备后,按规定将医疗机构制剂纳入调剂使用地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要求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做好《目录》药品信息系统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数据对应,确保《目录》顺利执行。
五、执行时间
《目录》自202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障参保人员待遇平稳衔接过渡,对前期各统筹区纳入本地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但未纳入《目录》品种,设置过渡期,2026年12月31日前医保基金可继续支付。
2025年4月8日《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目录(2024版)〉.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