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浙江、山西、安徽等省的发文来看,都重点点到了以“四个最严”为根本导向,这也意味着今年的检查及处罚都会十分严格,零售药店一旦违规将被重罚。
7类药店,重点检查
《通知》明确,要全面落实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强化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排查化解药品流通环节风险隐患,督促相关单位依法依规经营使用药品。
根据《通知》,要重点检查7类企业,具体如下:
1.2019年以来严重违反药品GSP的药品经营企业;
2.2019年以来屡次违反药品GSP的药品经营企业;
3.2019年以来多次被投诉举报的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4.2019年以来抽检检出不合格药品的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5.委托其他企业储存、运输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及接受委托储存、运输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
6.2020年以来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
7.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重点检查品种涉及5类,具体如下:
1.疫苗、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等冷藏、冷冻类药品;
2.含麻黄碱类、曲马多、地芬诺酯等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3.新冠疫情防控用药品;
4.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等;
5.高值降压降糖类、心脑血管类、抗肿瘤类等纳入医保药品。
5月开始检查,药店重点查三大行为
《通知》谈到分三个阶段进行: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4月)、集中检查阶段(2021年5月-10月)、督查抽查阶段(2021年11月-12月)。
对于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检查内容以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周边的零售药店为重点开展零售环节检查。
一是药品购销渠道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是否存在非法回收或参与非法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以及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等行为。
二是执业药师配备情况检查。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和自治区药监局《关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药监发〔2020〕71号)要求,检查零售药店是否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以及是否在岗执业等情况。
三是处方药销售情况检查。对未按照规定销售处方药行为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疫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药品等行为。
此外,各市还应当对定点监测药品零售企业是否按照《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药品销售监测工作的通知》(宁药监发〔2020〕51号)及当地新冠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开展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等4类药品销售监测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