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监局印发《山东省化妆品经营“十不准”》

   2021-04-19 1910
核心提示:针对《问政山东》曝光的化妆品经营环节问题,4月16日,山东省药品监管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妆品经营十不准的通知》,要求
 针对《问政山东》曝光的化妆品经营环节问题,4月16日,山东省药品监管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妆品经营“十不准”的通知》,要求各市市场监管局于4月30日前将《山东省化妆品经营“十不准”》张贴在辖区内所有化妆品经营场所(含美容美发机构)的显要位置,宾馆酒店要送达告知,以此明确告知化妆品经营禁止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让经营者学法懂法,推动其守法经营。

明确山东省化妆品经营“十不准”内容:不准经营未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准经营或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不准经营或进口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不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最小销售单元无标签的化妆品;不准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不准经营不能提供入境货物合法证明的进口化妆品;不准经营不能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化妆品;不准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不准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不准经营自行配制的化妆品。

告知广大化妆品经营业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实施,违反“十不准”情形的,将依法予以处罚,罚则可扫描二维码查询。经营者和消费者化妆品真伪查询可扫描二维码下载“化妆品监管APP”客户端。发现非法产品,可拔打12345投诉举报,也可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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