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开始实施诊所备案制

   2021-06-01 25160
核心提示:黑龙江省卫健委发布《诊所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诊所命名规则、发证规则、连锁诊所的审批条件等事项有了初步规定。
黑龙江省卫健委发布《诊所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诊所命名规则、发证规则、连锁诊所的审批条件等事项有了初步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区、县(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诊所的备案工作。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主经营诊所所在区、县(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备案工作。各区、县(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诊所(含连锁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于诊所的医疗质量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表示,各区、县(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信息报送和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要将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化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的监管。

对出现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有关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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