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送审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1-06-17 1890
核心提示: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启动新一轮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52号),我局修订起草了《江苏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启动新一轮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52号),我局修订起草了《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送审稿)(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6月30日前反馈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liux@da.js.gov.cn。

附件:1.江苏省药品专业(药品)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2.《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6日

 

附件1

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送审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完善药学专业(药品)技术人才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我省药学专业(药品)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向,着力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唯论文”等阻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促进药学专业(药品)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药学专业(药品)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药学工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以及质量监督(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药学专业(药品)职称设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药(中药)士、药(中药)师、主管药(中药)师、副主任药(中药)师、主任药(中药)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勇于担当作为,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办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在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内。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三)对存在伪造学历、学位、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学术成果或伪造实(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禁止从业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药士、中药士、药师、中药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初级职称:

(一)获得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药(中药)师资格。

(二)获得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药(中药)师资格。

(三)获得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药(中药)士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初定药(中药)师资格。

(四)获得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药(中药)士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考核认定或申报评审药(中药)师资格。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二)基本了解国家有关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基本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

(三)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本的专业技术研究方法并开展工作。

(四)基本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八条 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药(中药)士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药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 参与过药学类科研项目(课题)。

2. 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质量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监测或审核查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或工作指南等的编制工作。

3. 参与过国家药品评价性抽验、风险监测、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项目(课题)。

4. 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质量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等的制修订,或参与过国家新药质量标准、进口药品质量标准的审核。

5. 参与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能独立完成其中1项以上工作。

6. 在药品质量监督、质量检验中,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或在日常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

(二)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 参与药品经营企业中的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为药品营销、药品推广中的药学技术问题提供服务。

2. 参与过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参与编写调研分析报告。

3. 了解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理论,具有一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经验,参与完成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4. 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的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等的制修订工作。

5. 参与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能独立完成其中1项以上工作。

6. 参与解决过本专业技术问题,取得较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从事药品研制、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 参与过药学类科研项目(课题)。

2. 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的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等的制修订工作。

3. 参与并完成过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的药学或药理学的研究。

4. 参与过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

5. 参与过新药的成果转化或新产品的试制、推广应用。

6. 熟悉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知识,具有一定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经验,参与企业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7. 参与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能独立完成其中1项以上工作。

8. 参与过投资项目立项等工作。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药(中药)士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各类科技成果获奖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二)获得本专业相关专利授权1项以上。

(三)参与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以项目合同书为准),且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四)参与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1项以上。

(五)参与编写过各类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及管理办法,并被采纳实施。

(六)参与编写/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

(七)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八)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项分析、立项论证、技术方案等专业文章1篇以上。

第四章 主管药(中药)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中级职称:

1. 获得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初定主管药(中药)师资格。

2. 获得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初定主管药(中药)师资格。

3. 获得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药(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主管药(中药)师资格。

4. 获得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中药)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主管药(中药)师资格。

(二)破格申报条件

5. 取得药(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提前1年申报评审主管药(中药)师资格:市(厅)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

(二)了解国家有关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

(三)掌握本专业领域技术研究方法并开展工作,有一定本专业领域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四)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新方法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

(五)能对一般技术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

(六)能够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并取得一定业绩。

第十二条 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药(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药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2.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的药品质量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监测或审核查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或工作指南等的编制工作。

3. 参与过国家药品评价性抽验、风险监测、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项目(课题)2项以上。

4.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质量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等的制修订,或承担过国家新药质量标准、进口药品质量标准的审核。5. 参与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能独立完成其中2项以上工作。

6. 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国家级或国际能力验证计划并取得满意结果。

7. 在药品质量监督、质量检验中,独立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有解决技术难题的经验,或在日常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 主持药品经营企业中的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为药品营销、药品推广中的药学技术问题提供服务。

2.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参与编写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

3.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协助企业完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熟悉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核心技术、理论和方法。

4.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等的编制工作。

5. 参与编写管理等相关文章,或参与过企业药品经营、药品质量管理或药品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或专业知识授课等工作。

6. 参与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能独立完成其中2项以上工作。

7. 解决过本专业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取得较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从事药品研制、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重点项目或科研课题。

2.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的制修订工作。

3. 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过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的药学或药理学的研究,并获得专家认可的阶段性成果、临床批件或注册批件。

4. 主持过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

5. 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过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试制、推广应用。

6. 参与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并熟悉企业或相关部门的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核心技术和理念。

7. 参与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能独立完成其中2项以上工作。

8. 解决过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 参与过重大投资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药(中药)师资格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一)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得本专业相关专利授权2项以上。

(三)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合同书为准),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四)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1项以上,并取得较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编写过各类技术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并被采纳实施。

(六)参与编写/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七)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外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公开宣读本专业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2篇。

(八)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项分析、立项论证、技术方案等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五章 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1. 获得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博士后工作站和流动站工作,经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

2. 获得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

3. 获得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

4. 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

(二)破格申报条件

5. 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1~2年申报评审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中国专利金奖、银奖的主要发明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

(3)药学领域国家级二类和省级一类技能大赛第一名获得者。

第十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对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国家有关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

(三)具有本专业领域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较丰富的工作积累,熟练运用国内外先进的方法和技术,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或技术骨干。

(四)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熟练将新技术、新方法等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

(五)能对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专业领域的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加以改革、创新,能够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六)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并取得较好的业绩。

第十六条 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药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 作为主要完成人或单项技术主要负责人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2. 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过国家药品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监测或审核查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或工作指南等的编制工作。

3. 主持或负责过国家药品评价性抽验、风险监测、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项目(课题)。

4. 独立承担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质量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等的制修订,或承担过国家新药质量标准、进口药品质量标准的审核。

5. 独立承担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2项以上有独特专长,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6. 作为技术专家或统计专家参加过全国性能力验证计划的组织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国家级或国际能力验证计划并取得2项满意结果。

7. 在药品质量监督、质量检验、技术引进等技术专业工作中,创立过2项以上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同行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绩。

(二)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 主持药品经营企业中的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为药品营销、药品推广中的药学技术问题给予指导。

2. 主持过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负责编写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

3. 负责并指导企业完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掌握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核心技术、理论和方法。

4. 独立承担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的编制工作。

5. 负责编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等相关技术文件,并承担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药品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或专业知识授课工作。

6. 独立承担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2项以上有独特专长。

7. 解决过2项以上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从事药品研制、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 作为主要完成人或单项技术主要负责人参加过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重点项目或科研课题。

2. 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级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制修订工作。

3. 主持完成过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的药学或药理学的研究,并获得专家认可的阶段性成果或临床批件或注册批件。

4. 主持过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

5. 负责完成过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试制、推广应用2项以上。

6. 负责并指导企业或相关部门完成过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并掌握企业或相关部门的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核心技术。

7. 独立承担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2项以上有独特专长。

8. 负责解决过2项以上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 负责过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工作。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1至5和6至7中的各一项:

1. 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相应奖项)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 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排名前5,以专利证书为准)。

4. 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5. 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2项以上,并取得较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 参与编写/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7.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六章 主任药(中药)师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主任药(中药)师资格。

(二)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1~2年申报主任药(中药)师资格:

1. 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药学领域国家级一类技能大赛第一名获得者。

第十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精通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在某一领域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

(二)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并能在本专业技术中灵活运用。

(三)精通本专业领域技术研究方法并开展工作,实验工作能力强,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研究工作积累深厚,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本专业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四)熟练掌握和运用国际领先的方法和技术,并能分析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况和发展趋势,能熟练将新技术、新方法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

(五)能对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六)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并取得显著业绩。

第二十条 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药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 作为主要完成人或单项技术主要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2. 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监测或审核查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或工作指南等的编制工作2项以上。

3. 主持或负责过国家药品评价性抽验、风险监测、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项目(课题)2项以上。

4. 独立承担过国家药品质量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等的制修订,或承担过国家新药质量标准、进口药品质量标准的审核2项以上。

5. 独立承担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3项以上有独特专长,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6. 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组织过全国性能力验证计划,或作为技术专家(排名第一)或统计专家(排名第一)承担过全国性能力验证计划的组织工作。

7. 在药品质量监督、质量检验、技术引进等技术专业工作中,创立过3项以上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同行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绩。

(二)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 长期主持药品经营企业中的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为药品营销、药品推广中的药学技术难题给予系统指导。

2. 主持过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负责编写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2篇以上。

3. 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企业或相关部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掌握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核心技术、理论和方法。

4. 独立承担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的编制工作2项以上。

5. 负责编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等相关技术文件,并承担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药品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或专业知识授课工作2项以上。

6. 独立承担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3项以上有独特专长。

7. 解决过3项以上复杂的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从事药品研制、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 作为主要完成人或单项技术主要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重点项目或科研课题。

2. 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级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制修订工作2项以上。

3. 主持完成过2项以上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的药学或药理学的研究,并获得国家认可的阶段性成果或临床批件或注册批件。

4. 主持过3项以上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

5. 负责完成过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试制、推广应用3项以上。

6. 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企业或相关部门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并掌握企业或相关部门的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核心技术。

7. 独立承担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3项以上有独特专长。

8. 负责解决过3项以上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 负责过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工作2项以上。

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1至7和8至9中各一项:

1. 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 获有重大价值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授权2项以上(排名前3,以专利证书为准),并实际应用。

5. 省(部)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以项目合同书为准),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6. 主持完成2项以上技术报告或调查报告,并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得到省级(部)级以上认可并作决策依据,或主持完成3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规划、实施方案、工作等技术文件。

7. 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2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8. 作为主要作者参与编写/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9.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中文/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及同类以上杂志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现从事药学专业(药品),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药学专业(药品)技术资格。

第二十五条 派出参加抗疫、援疆、援藏、援青以及扶贫和其他挂职工作2年以上,及在县级及以下基层一线和经济薄弱地区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可适当放宽业绩成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七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附件2

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技术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一式3份。

2、“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XXX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12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准确填写申报评审的专业。

4.对照“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填写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

5.对照“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6.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7.对照“专业理论知识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在“申报表”相应栏目内填写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 对照“业绩、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和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的原件和复印件。科研课题项目需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科技项目合同、鉴定或验收证书等材料(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和实例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 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 疑难:暂不明晰,难以确定。

3. 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书面认可或任命的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 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 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6. 了解:知其大意。

7. 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 参与: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主要参加人员,排序不限。

9. 主要参加者、技术骨干: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10. 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指在项目中负责承担主要技 术工作或某一专业技术工作,或解决项目中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11. 关键技术问题:指在整个技术工作中最紧要的部分或转折点,对问题的解决起决定性作用。

12. 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任务。

13. 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项,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

14. 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5. 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16. 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17. 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

18. 专业文章:指将本人在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中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观点并附以具体技术实例的处理分析。

19. 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本专业著作。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20. 译著:翻译的著作。

21.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应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22. 主题报告或交流报告:指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或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3. 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收录的期刊。

24、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受科技部委托出版的《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所收录的期刊。

25. 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26. 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刊物。

27. 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刊物。

28. 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9. 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30. 期刊: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31. 专业学术会议(论坛):是指以促进科学发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药学专业(药品)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论坛)。

32. 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5万字以上。

33. 研究报告(技术报告、调查报告):是指针对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进行详细深入分析研究的文字材料。

34.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科技管理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35. 实例材料:即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是指针对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进行详细深入报告。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任现职期间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 本条件所提的市、副省级和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4. 本条件所指的药学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医学、医药化工、生物工程、分析化学等涵盖的专业。

5. 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6. 符合申报条件的学历(学位),一般是指药学类及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毕业时间在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7. 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8. 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9. 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10.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要求、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工作经历(能力)要求、业绩、成果要求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1. 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国外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12. 本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均应提交个人的获奖证书及官方网站查询核验证明。若获优秀奖,在无法提交个人获奖证书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申报表,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和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等。

13. 本条件所指本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关单位的认可和书面推荐,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本单位或相关单位公章。

14. 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须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认定或鉴定证书,其程序参照科学技术奖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使用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产品填写“鉴定证书”。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3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填入“鉴定表”。

(4)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

四、对著作、论文、研究(技术)报告或实例材料要求的说明

1. 基本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学术交流文章等。论文发表时间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撰写。同一篇论文、学术交流文章仅限1人1次用于职称评审申报。

2. 专业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类别一致,且与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致。

3. 内容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须反映专业技术工作成果,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详实的基础资料依据,能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中解决问题的能力或工作创新能力。

4. 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等需获得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认可和书面推荐(重点阐述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附评价内容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5. 替代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行业标准、规程、授权发明专利、奖项等业绩材料替代论文要求时,相关业绩不得重复使用。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行业标准、规程、授权发明专利、奖项等业绩材料替代论文要求时,相关业绩不得重复使用。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行业标准、规程、授权发明专利、奖项等业绩材料替代论文要求时,相关业绩不得重复使用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  |  营业执照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备案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招商入驻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鲁ICP备20008428号  |  鲁公网安备 3715260200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