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药企胜诉,一审判决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件号为2020L02038的审批意见通知件;
二、撤销被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作出的药监复决字〔2020〕6号行政复议决定;
三、被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广东泰禾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注射用重组改构人肿瘤坏死因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后国家药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