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关于当归芍药颗粒提前终止保护有关事宜的函》(中保委函〔2021〕7号),湖北虎泉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提前终止当归芍药颗粒中药品种保护。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同意湖北虎泉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和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意见,提前终止当归芍药颗粒中药品种保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湖北虎泉药业有限公司当归芍药颗粒不再按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管理,不得冠以“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称谓。
二、请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回上述品种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审批件及中药保护品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