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判销售假药罪
这起因代购、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引发的刑案,因与电影《我不是药神》情节相似,被称为连云港“药神案”。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4年7月,被告人林永祥等15人通过不同渠道购进大批印度生产的无进口批文的“吉非替尼”(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格列卫)、“盐酸厄洛替尼”(特罗凯)、“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片”(多吉美)等抗癌药,加价销售给其他被告人及医院,销售金额5万余元至590万余元不等。
2018年8月31日一审判决中,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对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另有1人被判处缓刑,3人免于刑事处罚。因不服一审判决,包括林永祥在内的15名被告中,有6人对宣判结果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改判非法经营罪
法院二审时指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因二审期间法律修改,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销售假药罪予以改判,同时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作出相应判罚。
所谓的法律修改,是指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药品管理法》,修订后删除了原来“按假药论处”的相关条款,并在第124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最终,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对12名被告人宣告刑罚,对1名被告人宣告无罪,2名被告人因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第一被告人张旭刑罚由6年6个月变为5年,罚金由290万元改为10万元;第二被告人林永祥的刑期由6年3个月改为有期徒刑5年,罚金由180万元变为10万元。
林永祥辩护律师称,林永祥已在连云港市看守所羁押了5年5个月5天,超出了二审判决5年的刑期,将会申请国家赔偿。
法律修订,“药神案”频频改判
其实,因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而改判的案件不在少数。
2018年2月,翟一平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境外渠道购买0PDIV0、KEYTRUDA、LENVIMA抗癌药品,并通过QQ、微信等渠道向癌症患者销售。2018年2月至7月间,非法经营药品数额共计470余万元。被判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翟一平判决书的落款时间是2019年10月17日。同年8月26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表决通过。在药品管理法过渡期间,司法机关依据现行刑法、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依法、谨慎变更罪名,未机械执法。
另外,2019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版“药神案”再次开庭审理,当庭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对郭桥等4人改判二年至三年一个月十天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早在2018年,上海三中院就对此案作出第一次判决,当时郭桥等被告人被判处四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罪名为销售假药罪。这种变化,也是因为新《药品管理法》的出现。
而此次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宣判,是遵循新的法律条款改判的又一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