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布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 对定点药店医疗机构全面兼管

   2021-07-11 1860
核心提示:办法提到,信用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和协议约定,加强诚信自律,规范医疗保障参与行为。
 办法提到,信用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和协议约定,加强诚信自律,规范医疗保障参与行为。

另外,信用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提供相应的数据和资料,配合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医保部门针对各类信用主体,将组织制定各类信用评价办法,明确信用指标体系、信用评价方式、信用等级等内容。

拿医保定点药店来举例,其信用评价规则主要有4点:

1.药店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考评。

2.药店信用评价采用“千分制”评分。根据评分情况,将信用主体划分为优秀(A≥850)、良好(800≤A<850)、中等(750≤A<800)、较差(700≤A<750)、差(A<700)五个等级。

3.药店评价机构应按照信用评价办法,通过医疗保障信用智慧监管平台对信用主体进行综合评价,自动生成信用评价结果。

4.药店对实时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上或线下途径,向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申述(附件1),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医保定点药店信用等级不同,获得的“待遇”也不尽相同,特别是监管方面。

对信用等级为优秀、良好的药店,医保部门可给予以下激励:

1.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宣传;

2.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提高医疗保障基金预拨付额度等措施。其中,等级优秀的,原则上抽查比例不高于原抽查比例的30%;等级为良好的,原则上抽查比例为原抽查比例的50%;中等的,抽查比例保持不变。

3.对个人类信用主体,提供信用就医、容缺受理服务等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办法表示,信用等级保持优秀3年以上的医保定点药店将确定为“医疗保障守信(红)名单”,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平台联合激励。

对信用等级为较差、差的药店,医保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

1.警示约谈,要求限期整改;

2.将机构类失信信用主体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增加检查频次。其中,等级较差的,抽查比例为原抽查比例的120%;等级为差的,进行全覆盖检查。

3.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有一点值得一提,针对上述信用等级较差、差的药店,办法推出“信用修复”制度。

具体而言,失信的医保定点药店如果已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完毕法定责任或者约定义务,那么失信行为的不良影响已基本消除。接下来,医保定点药店向做出失信认定的医疗保障部门提出修复申请,并承诺不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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