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国家药监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全国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将于11月1日结束,但《公告》中对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未有明确规定。目前,我省有宏济堂、青州尧王、山东一方3家中药配方颗粒省级试点企业。为落实《关于促进山东省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针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工艺特点,制定我省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同时督促企业建立符合中药配方颗粒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中药配方颗粒质量安全,制定我省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质量管理要求十分必要。
二、制定过程
2021年3月,组织起草了《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现场检查标准(讨论稿)》。4月中旬,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征求省食药检院、省食药审评查验中心专家、行业协会、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的意见,形成《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现场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5月8日,在省局网站挂网公开征求意见,收集意见3条,其中2条采纳,1条未采纳,未采纳原因主要是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5月28日,进一步征求吸纳了相关处室单位的意见,形成《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现场检查标准(送审稿)》。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指南草案送审稿,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并进行多次校改完善后提交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指南共十章51条。
1.总则。一是制定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以及《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二是适用范围为山东省内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质量管理及监督管理。三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对中药配方颗粒的全生命周期负责。生产企业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2.机构和人员。一是要求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全职在岗。二是对质量管理人员的资质提出了要求,应当具有中药相关的理论知识水平,具备中药材真伪优劣鉴别和质量控制的能力。三是要求从事中药材炮制、采购、验收的人员需要具备对原药材进行鉴别和炮制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3.厂房与设施。一是对厂房和生产设施的合理布局、设备的清洁、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措施及毒性中药配方颗粒的特殊要求等进行了规范。二是对中药材、中药饮片、中间产品、中药配方颗粒的仓储存放进行了规定和要求。
4.设备。一是要求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设备,应符合中药配方颗粒特性和生产工艺。二是与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直接接触的设备、工具、容器应易清洁消毒,不对生产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5.物料和产品。一是生产所用原辅料、包材等物料不能对产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二是产品的标签信息应完整,并且具有追溯性,中药配方颗粒应当全过程可追溯。三是物料运输及存储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其发生变质。四是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过程中,建立投料方案,制定混批调配方法,解决原料质量波动问题。
6.文件管理。一是明确按品种制定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工艺规程和其他标准文件,中药提取的干浸膏的出膏率等关键技术参数直接影响药品生产质量,应在生产工艺规程中明确限度范围。二是应当对从中药材前处理到中药提取物等整个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记录。
7.生产管理。一是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企业应建立编制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的操作规程,正式生产前按照要求进行工艺验证。二是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控制,严格按照备案的生产工艺生产。三是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使用的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级标准进行炮制,也可使用趁鲜切制中药材进行炮制后投料生产。四是应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以及中药材前处理、中药提取工艺严格控制。
8.质量管理。一是使用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及我省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要求,企业应按法定标准对原药材和成品进行检验和留样。二是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配备药物警戒机构及专职人员,具有对中药配方颗粒实施风险管理的能力。三是生产企业应建立中药配方颗粒年度报告制度,年报至少包括报告人基本信息等内容。四是对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参照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发布的《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进行相关研究或验证。
9.产品发运与召回。一是药品发运管理系统应当符合中药追溯体系建设要求,实现信息化追溯要求。二是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能够及时召回。
10.附则。明确指南自2021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年。
相关链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质量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