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要求相关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企业依法立案调查,严肃查处,并督促其依法召回涉及的产品;要求相关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涉及的产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相关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公开对相关企业或者单位的处理结果,调查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
特此通告。
附件:15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信息
国家药监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