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现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15天。请相关单位按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认真研究,对标准中存疑之处开展验证,如需修改方法或调整限值,应提供满足《技术要求》的相关验证材料,同时附实验数据及相关说明。反馈来函需加盖公章,并同时发送电子材料至指定邮箱,期满未回函视为无异议。
联系人:郭东晓 刘洪超
联系电话:0531-81216523
电子信箱:sdyjzyk@126.com
联系地址: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749号
邮编:250101
附件:山东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十一批)公示稿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