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药监局实施《宁夏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

   2021-10-27 3020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中医药局、卫建委、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中医药局、卫建委、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的有关要求。近日,宁夏区局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该《细则》共七章二十七条,主要从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标准制定、备案管理、生产管理、销售和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要按照《宁夏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完成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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