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新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30585盒佐匹克隆片未进入漯河市新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票据显示的医疗机构,当事人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佐匹克隆片的行为已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向医疗机构、定点批发企业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规定。
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处以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陆万柒仟零贰拾圆(367020元);3.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壹佰捌拾叁万伍仟壹佰圆(1835100元);罚没款合计:贰佰贰拾万贰仟壹佰贰拾圆(2202120元)。4.取消其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