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皮肤病医院因生产(配制)不合格药品被罚款103168元

   2021-12-17 新药品网1920
核心提示: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鲁药监处罚〔2021〕Y101 号 当事人:临沂市皮肤病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药监处罚〔2021〕Y101 号
当事人:临沂市皮肤病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49517081X37130211A5221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开阳路63-1号 法定代表人:韩永强
经检验,你单位生产(配制)使用的醋酸曲安奈德搽剂 (Ⅱ)(批号:20210615A)“装量”项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临沂市食品药品检 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批记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你单位生产(配制)使用劣药醋酸曲安奈德搽剂(Ⅱ)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 条,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 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该药品不合格不影响产品安全性 和有效性等多种因素,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68.00元。 2.并处货值金额(按十万元计算)1倍罚款,计100000.00 元。 罚没款合计103168.00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 缴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 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 停止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0日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  |  营业执照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备案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招商入驻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鲁ICP备20008428号  |  鲁公网安备 3715260200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