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东区华坚刚使用非法配置的外用膏药和口服胶囊 药粉被罚225万元

   2021-12-19 天津市药监局xinhua3010
核心提示: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三办罚〔2020〕20号当事人:华坚刚住所:***身份证号码: ***2020年12月1日,我局接到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药监三办罚〔2020〕20号

当事人:华坚刚

住所:***

身份证号码: ***  

 

2020年12月1日,我局接到举报人举报,称华坚刚于2020年1月13日非法行医和配制使用假药致其母亲李某手臂皮肤起泡破溃,我局于2020年12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1月13日李某到河东区惠森花园10号楼1门503找华坚刚治疗右手腕骨折,华坚刚给李某使用了他用中药饮片配制的外用膏药和口服胶囊、药粉。2020年1月18日李某在贴敷华坚刚配制的膏药后,右前臂贴敷膏药处的皮肤出现红肿和水泡,经天津市第四医院诊断为“右上肢皮肤过敏?化学腐蚀?约2%TBSA”。华坚刚对李某的诊治过程中共收取5000元,私自配制的药品没有单独收费,包含在诊治费之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华坚刚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执法人员调取的河东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公安部门对举报人王某的询问笔录;我局的现场检查笔录和对华坚刚、王某等人的询问笔录、涉案物证照片,证明华坚刚生产(配制)、使用假药的事实;

3.举报人王某提供的诊断证明和微信截屏、电话录音证明华坚刚使用假药的事实;

4.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河东卫中罚〔2020〕007号)复印件与天津市财政票据(电子)(票据代码:12010119)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华坚刚已履行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处罚决定。

2021年9月29日,当事人接收了邮寄送达的处罚告知书。10月8日,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11月12日,我局组织听证会,于11月18日出具听证报告,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本局认为,华坚刚私自配制治疗骨折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构成生产(配制)、使用假药违法行为。

本案不存在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的情形。

2020年12月28日,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华坚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津河东卫中罚〔2020〕007号):罚款7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没收膏药3盒、蓝白色胶囊1袋。华坚刚于2021年1月9日已经履行了以上处罚决定。因此,本案对华坚刚生产(配制)、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不再予以没收。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处予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22.5倍罚款225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所载明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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