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为2021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
公示期内,如对公示的拟表彰对象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全国药品监管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情况(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全国药品监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 话:010-88330922、88330973
传 真:010-88330913
电子邮箱:rsszhc@nmpa.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
邮政编码:100037
附件:1.全国药品监管系统先进集体拟表彰名单
2.全国药品监管系统先进个人拟表彰名单
全国药品监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2月21日